办公室、综合规划处、法规处、应急处、执法稽查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服务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综合党委)、信用监督管理处、价格监督检查处、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处(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办公室)、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处、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处、合同监督管理处、广告监督管理处、质量发展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食品安全协调处、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处、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处、特种承压设备安全监察处、特种机电设备安全监察处、计量处、标准化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处、药品安全协调和生产服务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处、化妆品监督管理处、药品使用和不良反应监督管理处、食品药品安全抽检监测处、消费者权益保护处(投诉举报办公室)、科技和信息化处、新闻宣传处、计划财务处、人事处、督查考核处、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处。
第一条 根据《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湘办〔2018〕56号),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