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程序。离婚证,是男女双方合法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律文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 第十条第一款。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4)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6)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1)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其中跨省通办的还应提供一方当事人在晋江市的有效居住证;现役军人应当提交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2)本人的结婚证(两本结婚证均遗失或损毁的,需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统一用A4规格纸);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法定节假日、延时服务和预约服务时间除外)
办理地点:晋江市罗山街道世纪大道333号晋江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婚姻登记服务区E02-E06号婚姻登记窗口
交通指引:可乘坐3路、9路、16路、29路、31路、35路、45路公交车至审批中心站下车
(1)结婚证与户口簿、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应做出书面声明。
(2)离婚登记完成后,当事人要求更换离婚协议书或者变更离婚协议内容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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